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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民政府在防治環境噪聲污染方面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在防治環境噪聲污染方面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在防治環境噪聲污染方面有以下的職責:第一,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是環境保護工作的基礎和行動方案,內容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等各種環境污染的防治,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

第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於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佈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支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科學知識。

第五,對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包括精神獎勵,也包括物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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